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陳威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威鳴於民國110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30日止累計149,353元正未給付,其中145,918元為本金;3,4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威鳴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30日止累計309,716元正未給付,其中302,646元為本金;6,97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威鳴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5,344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30日止累計278,152元正未給付,其中271,793元為本金;6,2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1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威鳴│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計算│││145918││8月31日││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威鳴│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302646││8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威鳴│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271793││8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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