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字文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李大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字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字文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無固定之住居所,且本案偵查中有遭通緝之情,所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復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刑度既重,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後續執行之可能性自屬較高,且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羈押,並自108年4月1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在案。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案雖已於108年5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108年6月14日宣判,然本院認被告迄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爰裁定自
108年6月1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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