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淑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銘 (即 陳春雄 之繼承人)
陳俊元 (即陳春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