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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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7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