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登源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呂登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3,43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