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高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