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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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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