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正之住居所
,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前開資料及繳納上開裁判費
,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亦有規定。另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且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則本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依前揭規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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