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颺出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華颺出版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