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清償證明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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