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囍
(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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