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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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陳建旻
張毓麟
被 告 温琪瑞
溫永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撤
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表示其所要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該登記日期為105年4月14日或105年4
月22日,並自行將繕本送對造。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