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6號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並於87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8,000,000元之抵押權以為債務清償之擔保,並依法登記在案,茲丙○○迄未清償,聲請人乃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云云。
二、經查:丙○○業於96年8月2日死亡,然其全部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干城││669│田│││1060.98│全部│丙○○│├──┼───┼────┼───┼───┼────┼─┼──┼──┼────┼─────┼────┤│002│花蓮縣│吉安鄉│干城││670│田│││1730.59│全部│丙○○│├──┼───┼────┼───┼───┼────┼─┼──┼──┼────┼─────┼────┤│003│花蓮縣│吉安鄉│干城││711│田│││2041.58│全部│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