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偵緝字第1409號、96年度偵字第13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