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4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康馨 代理人 楊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紙頁)。│├───────────────────────────┤│㈡聲請人現居地為何人所有?同住之人為何人?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㈣補正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㈤聲請人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內為下列行為:││⒈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⒉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陳報即無須││重覆提出。│├───────────────────────────┤│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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