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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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542號聲請人 楊嘉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東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因與本票上記載逾期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不相符)
二、陳報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之釋明資料。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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