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穩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勳工業有限公司、灸勤工程有限公司、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1,760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0,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