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