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九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三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貳佰壹拾│││││六│││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