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6號原 告 佃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貴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送達代收人 馬雅琳 被 告 王南雄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