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52號
原 告 鄭榮鑑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唐克文
被 告 張芳瑜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龔榮鑑 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龔正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