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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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原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貳點捌柒捌柒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原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簽結,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878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5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簽結,有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6頁);而被告於該案中,於警查扣之白色結晶3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毛重3.5370公克,淨重2.879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2.878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8至9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3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8787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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