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 賴映儒 被告 許明朝
蔡佳宏 孫瑋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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