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7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里○○鄰○○路○○巷○號)於98年12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全國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