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
戊○○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准予假扣押後(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495號),迄未起訴(包括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