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鄭宇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宇恩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6月26日宣判等情,此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卷第67至71頁)在卷可憑。而原告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6月1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狀戳章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既係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具狀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案刑事案件合法上訴後,再行依法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1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