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9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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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92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明弦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左營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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