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別毛重零點叁公克、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七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溝西二號,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部分現強制戒治中,涉嫌販賣毒品部分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零點柒公克。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