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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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請敘明
聲請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若有憑據,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