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5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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