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93號原告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丙○○共同 胡智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尤英夫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陸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黃麗蓉 律師 林曉瑩 律師複代理人 劉漢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向本院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係為何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01號判決中,已認定被告法定代理人為甲○○,然原告歷次書狀中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均為 陳美玲 。另被告亦應向本院 陳明 甲○○係於何時接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係於原告起訴前,似無承受訴訟之問題。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