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信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文龍 代理人 邱子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顏崇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 曾秀喜渣打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28,500元│AA0000000│信冠實業││││中壢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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