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余文正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08/11│107/06/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24259號│緩偵字第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易字│108年度交上易字│││事實審││第1497號│第453號│││├────┼───────────┼───────────┼───────────┤││判決日期│107/11/28│108/05/29││├───┼────┼───────────┼───────────┼───────────┤││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易字│108年度交上易字│││判決││第1497號│第453號│││││││││├────┼───────────┼───────────┼───────────┤││判決│107/12/18│108/05/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7號│第9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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