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八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澎湖分行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