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五千六百五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盧江陽~B3法官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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