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丙○○○
丁○○戊○○甲○○己○○乙○○右列聲請人等之被繼承人即受害人 徐旺貴 因涉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徐櫻株」,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受害人徐旺貴之長女(即右揭聲請人之一)姓名為「己○○」,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憑,則本院於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徐櫻株」部分,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己○○」,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決定書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