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粒、環豆壹粒、新台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所載「麻將」應更正為「麻將一副、骰子三粒、環豆一粒」,及第五行所載「賭具」之下應加列「麻將一副、骰子三粒、環豆一粒」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並未成立連續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認係連續犯,核屬贅述,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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