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八○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送達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且經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結果,據復「傳拘無著」,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並經依法通緝在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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