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孝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