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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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 馬順隆
馬國展 馬智英 馬國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上訴人 馬經堯
蔡政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上訴人 馬健騰
馬健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訴人 林大村 訴訟代理人 林大銘 上訴人 蘇明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鄭尹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陳思紐 律師被上訴人 林純菁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三之1」、「附表四之1」所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三之1」及「附表四之1」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