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404號
原   告 鋐陽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鉦鴻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
?時31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原告並應當庭提出系爭支
票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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