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簡連嬌

張振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8,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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