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一號原告孟浩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宇哲 律師被告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
趙培宏 律師被告 徐慧玲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慧敏應給付原告及其他全體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