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鐘鴻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2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