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七九七一號函之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黃佩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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