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就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案判決確定,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受刑人即被告甲○○之送達回證三份、及嗣因傳訊未到予以拘提,仍未獲之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載明:「經警前往拘提,甲○○未按址居住,致未能依限拘提到案」之報告書計三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資料及其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一份、命具保人乙○○內載「請偕同受刑人即被保人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到案執行,如逾期不到,即依法沒入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之函文一份、具保人之送達證書一份,足認受刑人甲○○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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