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繼承人 胡麗嬋 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胡麗嬋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