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裕隆 被告 雷蕙榆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原易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雷蕙榆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而經原告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卷第
18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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