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郁琇 即 王丹玢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郁琇即王丹玢自民國110年1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
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之109年6月11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該函於109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司法事務官復以109年7月14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9司執消債更2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109年7月27日前提出更生方案,如逾期未提出則視為無欲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9年7月2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提出,司法事務官末於109年8月3日再次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109年8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等情,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卷、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揆上法文,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