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木聯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2年7月1日所為之91年度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2月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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